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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董事违法减持本公司股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

来源:福建证监局

  当事人:刘洁,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滑县,时任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03,以下简称“青山纸业”)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刘洁违法减持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洁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6月29日担任“青山纸业”董事。2016年9月23日,刘洁要求吴某使用刘洁开立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编码为23×××85的证券账户,分19次买入“青山纸业”股票988,800股,累计买入金额6,997,152元。2017年6月19日,按照刘洁妻子侯某某要求,吴某分23次卖掉刘洁账户内全部“青山纸业”股票,累计卖出金额3,981,564元。当日,“青山纸业”收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0.5%。2017年6月29日,刘洁向“青山纸业”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对其妻子侯某某减持公司股票行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并承诺自2017年6月19日起6个月后将立即购回所违法减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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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开户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录、电脑IP和MAC地址、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刘洁证券账户在2016年9月23日买入“青山纸业”股票后,于2017年6月19日全部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洁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7年9月4日

发布于 2024-03-23 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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