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一支行起诉疯牛说股借款人被法院驳回 原因是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信息

日前,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申述告贷人的案子。

裁定书显现,2020年6月15日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与被告刘某健签定个人额度告贷合同,授信额度金额为125,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36个月。

被告刘某健于2020年6月16日支用告贷125,000元,但其并未按告贷合同的约好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形成告贷逾期。截止2022年1月17日告贷已逾期397天,构成合同违约,现在尚欠告贷本金104,420.86_元。

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先后数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根据个人额度告贷合同违约条款约好,被告人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债务,故诉至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以为,在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申述后,其虽向法院供给了被告的住址及电话信息,但法院根据该信息均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不能供给被告的精确送达信息,致使法院无法送到达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申述。

发布于 2024-03-22 21: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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