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担保比例公式(维持担保比例公式解读)

  一、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

  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特征

  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体现负债经营思想)

  杠杆交易(保证金制度,使盈亏具有“杠杆效应”)

  双边交易(做多与做空,改变单边市的交易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主体关系图

  

账户体系

  

  二、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法律法规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例如,我国l998年出台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证券市场一直存在强烈的融资融券需求。因此,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在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6月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2008年4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经历了一年多的试点筹备工作后,融资融券业务最终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相对比较谨慎,经过了四个阶段:

  

  1、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

  (1)《证券法》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第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办发[2005]62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3)2006年8月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列示征信、开户、合同签订等主要业务环节的规则及风控要点,第十四条明确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4) 2006年8月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提出“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为证券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隔离、稽核、信息报送等内部控制框架提供指导意见。

  (5)2006年11月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5%;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6)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业务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相关术语和规则进行了定义;对交易所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期间的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规则进行了规定。其后,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对《实施细则》内容予以解释。

  (7)2006年8月29日,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对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登记和存管、结算、权益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8)2006年9月5日,证券业协会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对融资融券业务法律文本进行了规范。

  (9)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有13条,包括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条件、合同、账户、担保比例、逐日盯市、转融通等。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融资融券业务试运行

  2010年01月0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2010年03月30日-深沪交易所通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3月31日正式启动,首批6家试点券商正式对外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3、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常规

  2011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表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正式从试点转入常规,融资融券业务开始全面铺开。

  4、融资融券业务更趋市场化

  2015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这次修订是在总结前期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的经验教训后及时推出的,此后两融业务的监管更多依赖于券商自身,业务发展更趋市场化。

融资融券业务历史沿革

  

  三、融资融券相关参数

交易规模指标管理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将实施限制相关交易等风控措施:

  (一) 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400%;

  (二) 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00%;

  (三) 当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3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30%;

  (四) 当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1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5%;当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5%;

  (五)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 当单一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4%;

  (六)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券)规模与本公司融资(券)总额度比例达到8%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8%;

  (七) 当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达到16%时,不再接受该股票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直至该指标低于16%;

  (八)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1%时,限制该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

  (九) 当所有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5%;

  (十) 当所有投资者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2%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2%;

  (十一) 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总规模不得超出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

逆周期调节-杠杆参数

  

  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现金在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时不需折算。客户持有的证券对应的折算率越高,计算出来的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就越高。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财务杠杆效应越低。而保证金比例越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规模就越大。

  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1)融资保证金比例

  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

  的比例。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数量×买入价格)

  (2)融券保证金比例

  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

  例。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数量×卖出价格)

  维持担保比例: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及证券的孳息等,整体一并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负债的担保物。

  保证金可用余额

  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逆周期调节

  根据市场涨跌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逆周期杠杆参数调整,既有利于控制风险,也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

  案例:

  (一)2015年3月25日 在春节后市场大涨的背景下,证券公司根据PE&PB动态观测、股息率、证券经营情况和高风证券池率先调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并调高两融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二)2015年6月30日 面对市场大幅下挫,证券公司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率先调高沪深300中优质蓝筹股折算率,并调低对应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注意!

  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停牌计算: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

  公式为:证券市值=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注意!

  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融券停牌计算: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

  公式为: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四、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之平仓管理

担保比例执行标准

  提取线: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指标。

  关注线: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时的状态。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时,本公司可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警戒线: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

  账户类型风险管理

  (一)正常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的信用账户;

  (二)关注类账户:尚未进入追保,或已完成追保或平仓,且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

  对于关注类账户,当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时,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普通卖出信用账户证券优先偿还负债。

  (三)警戒类账户:尚未进入追保且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或处于追保期间、尚未完成追保的信用账户;

  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允许其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限制;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普通卖出信用账户证券优先偿还负债。

  (四)平仓类账户:未在《追保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间内完成追保的信用账户,或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

  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及时解除对客户的交易限制,其中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系统限制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追加担保物管理

  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

  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

  客户未在《追保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追保,使得T+1日日终清算后客户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T+2日日终清算后客户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证券公司于次一交易日启动强制平仓流程。

  合约期限和展期管理

  根据监管规定,单笔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由客户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为其办理合约展期:

  (1)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未有恶意违规记录。

  (2)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但不低于130%,且合约期间内客户未被执行过强制平仓并未有恶意违规记录。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公司评估认定确有展期必要的。

  单笔融资融资合约最多可展期两次,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

  另外,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合计。

  强制平仓管理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公司应当对担保物进行处置:

  (一)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内,T+1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T+2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

  在上述第(一)项情况下,当实际平仓金额≥应平仓金额且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关注线以上,或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或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中无融券本金负债且无证券资产,平仓完成。日中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关注线以上的,如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也视为平仓完成,

  (二)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客户未按约定归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证券及相关费用的

  若出现(二)情形的,则处置方式:若客户所负逾期融资融券合约的债务以及所有的利息、费用、罚息和逾期息费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应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客户未按约定归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证券及相关费用的;

  (四)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法定或约定终止合同情形,客户尚有债务未清偿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涉及处置或划转担保物,涉及处置或划转担保物,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的。

  若出现(三)、(四)和(五)情形的,则处置方式:若客户债务(包括利息、费用等)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应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特殊情况处理:

  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客户,其证券出现以下情形的,暂不对该证券进行强制平仓处理:

  1、融资客户持仓证券涨停;

  2、融券客户标的证券跌停。

  当持仓证券或标的证券涨停或跌停打开后,如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关注线的,公司可对其进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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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发布于 2024-01-15 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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