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什么是委比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持续施行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公告。公告显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含自用和租借)或承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施行物流企业大宗产品


(材料图片仅供参考)

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公告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持续施行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现将有关方针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含自用和租借)或承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送一种运营事务,为工农业生产、流转、进出口和居民生活供给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施独立核算、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送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同一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首要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材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备。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工作、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产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则的减税规模,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交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许予以交还。

五、纳税人享用本公告规则的减税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处证明、租借协议等材料留存备检。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本文编选自“财政部”官网,智通财经修改:汪婕。

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什么是委比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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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7-11 08: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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