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证券」神操作!年薪35万员工签了离职协议领了23万补偿,事后又去投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法院判了

2023-03-11 12:03:32 55
访客

与公司签了离任协议领了补偿,事后又跑去社保部分投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两边签定的协议中约好违法吗?法院会支撑吗?来看看下面这则事例。

据我国裁判文书官发表的一则民事判定书显现,2003年12月22日,沐某某入职北京XXXX医药有限公司,担任世界营销总监,年薪35万元。

2015年7月20日公司与沐某某签定《离任协议书》,载明:

“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两边自2015年7月15日起革除劳作联系。……5、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革除劳作合同,乙方于2003年12月入职公司,至2015年7月15日正式离任,在公司接连工龄合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合计232668元,作为两边协商一致革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金钱于2015年7月工资发放后,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付出。……8、无争议。甲乙两边承认:两边在《劳作合同》实行期间及《劳作合同》停止后,两边不存在任何劳作争议。协议所作的付出构成了就乙方或许提出的、因对乙方的聘任期间及劳作联系和劳作联系之革除而发生的任何性质的、对甲方及其关联方、子公司、现任及上一任之雇员、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及/或代理人的一切建议的悉数和终究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甲方或相关安排建议任何权力,不然甲方因而发生的悉数费用均由乙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均承认上述232668元已付出结束。

图片来历:摄图

不过,上述工作还没完,沐某某离任后,以公司交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为由,向社保部分进行了投诉,2019年3月22日行政部分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决议对公司有关沐某某2006年4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交纳状况施行稽核查看。后公司进行了补缴,并付出了相应的滞纳金。

公司以为,两边已在《离任协议书》中约好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而沐某某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违背了两边间的约好,故应返还其公司已付出的离任补偿232668元,并承当其公司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即100741元。

所以,公司恳求裁定,裁定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该决议,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定:离任协议书约束沐某某建议社会保险权力,属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景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为,依据公司与沐某某签定的《离任协议书》第五条遣词内容可见,232668元系对沐某某接连工龄的补偿,性质是两边协商一致革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公司未足额为沐某某交纳社会保险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有权对违背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告发、投诉。”第八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未足额为沐某某交纳社会保险费,沐某某享有向行政部分告发投诉的权力,故两边于《离任协议书》第八条中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约束沐某某建议社会保险权力、以及若建议则应承当补偿职责的约好,归于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景象,应为无效。

公司据此要求沐某某返还离任补偿、付出相应利息、以及承当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安排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均缺少依据,对上述恳求,法院均不予支撑。

综上,一审判定驳回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

「天天证券」神操作!年薪35万员工签了离职协议领了23万补偿,事后又去投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法院判了

事已至此,公司仍是不服,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图片来历:摄图

二审判定:沐某某建议社保权力的行为不导致离任补偿金付出条件的不成果,公司要求返还离任补偿金232668元,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离任协议书》第五条载明“……在公司接连工龄合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合计232668元,作为两边协商一致革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一依据可以直接证明该金钱系革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而现无任何依据可以证明该金钱包括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公司以补偿金金额为由建议该金钱系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对公司所持232668元系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之建议不予采信。

此外,公司建议“无争议”的许诺系该公司付出离任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对此,依据《离任协议书》的行文,付出离任补偿金并不是附条件的法令行为,离任补偿金条款和无争议条款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条款,沐某某建议社保权力的行为不导致离任补偿金付出条件的不成果。

再次,就“无争议”之约好的效能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交纳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法定责任,两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约束建议社会保险权力、以及劳作者若建议则应承当晦气结果的约好,均归于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损坏社会保险征缴次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类约好应为无效。但该无效系部分无效,不影响离任补偿金约好的效能。

综上,公司建议沐某某返还离任补偿金232668元,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故,二审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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