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违法遭罚 套取防预费用于人员激励

我国银保监会站日前发布了重庆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现,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经过农险事务科目列支防预费11.33万元,实践并未用于购买生猪防预服务,而是套取10.75万元用于农险部分人员鼓励。

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直销事务一部客户司理罗凤玲负直接职责。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副总司理(主持工作)向祖吉负办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重庆银保监局决议对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议对向祖吉予以正告并罚款2万元,对罗凤玲予以正告并罚款2万元。

经我国经济记者查询,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我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我国人民稳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建立的、现在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我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同意建立的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我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我国人民稳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国人保”,601319.SH),持股份额为68.98%。

2011年6月15日,关于张伟等人任职资历的批复(渝保监产险〔2011〕62号)显现,核准向祖吉担任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司理的任职资历。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稳妥公司应当按照稳妥监督办理组织的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报表、文件和材料。稳妥公司的偿付能力陈说、财政会计陈说、精算陈说、合规陈说及其他有关陈说、报表、文件和材料有必要照实记载稳妥事务事项,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和严重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其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许供给虚伪的陈说、报表、文件、材料的;(二)回绝或许阻碍依法监督查看的;(三)未按照规则运用经同意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稳妥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除别离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任职资历。

以下为原文:

我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违法遭罚 套取防预费用于人员激励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当事人: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路86-92号2-3

法定代表人:陈攀

当事人:向祖吉

身份证号:51022719690701****

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副总司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罗凤玲

身份证号:51021319730107****

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长征一村****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直销事务一部客户司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规则,重庆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经过农险事务科目列支防预费11.33万元,实践并未用于购买生猪防预服务,而是套取10.75万元用于农险部分人员鼓励。

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直销事务一部客户司理罗凤玲负直接职责。时任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副总司理(主持工作)向祖吉负办理职责。

上述现实,有相关报销凭据、状况阐明、任职文件、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等依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议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议对人保财险潼南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议对向祖吉予以正告并罚款2万元,对罗凤玲予以正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署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国银行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议不中止履行。

2021年2月23日

发布于 2023-03-10 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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