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中国银行菏泽分行开发区支行员工李某国犯假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分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国为处理轿车分期告贷,于2016年7月在菏泽市牡丹区黄口村邻近,让别人帮其假造了中国银行菏泽市中支行印章,并使用该印章假造了其本人和担保人胡某的收入证明,李某国用上述收入证明在农业银行菏泽市中支行处理了告贷。
刑事判决书显现,李某国,1975年9月出生于菏泽市牡丹区,大专文化,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开发区支行员工。因涉嫌犯假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捕获并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7年7月17日,李某国与中国银行免除劳动合同。
案发后,李某国与农业银行菏泽市中支行达到调停协议,已归还悉数告贷本息合计28.071824万元,农业银行菏泽市中支行对李某国的行为予以体谅。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为,李某国假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国家的正常办理活动和诺言,其行为已构成假造公司印章罪。李某国认罪态度较好,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违法情节较轻且活跃交纳罚金,确有悔罪体现,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海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