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上市股权转让)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监会”)证监许可﹝2017﹞649 号文核准, 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 万股,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 元。 3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的股 份可以 依法 转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 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等规定。 5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首次公开发行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票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2 日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上市股权转让)

发布于 2024-02-12 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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