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基金会如603779何做账(基金会属于企业还是非企业)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安排管帐准则>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告诉 

财会〔2020〕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安排,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清晰民间非营利安排有关经济事务或事项的管帐处理,进步管帐信息质量,依据《民间非营利安排管帐准则》(财会〔2004〕7号)的规则,咱们拟定了《<民间非营利安排管帐准则>若干问题的解说》,现予印发,请遵照履行。

  履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应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安排管帐准则》若干问题的解说  

  财 政 部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民间非营利安排管帐准则》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关于社会服务安排等非营利安排的管帐核算

依据《民间非营利安排管帐准则》(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准则》)第二条规则,一起具有《民非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安排等社会服务安排,境外非政府安排在我国境内依法挂号建立的代表安排应当依照《民非准则》进行管帐核算。

二、关于承受非现金财物捐献

(一)关于民间非营利安排承受捐献的存货、固定财物等非现金财物,应当依照《民非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则承认其入账价值。

(二)关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财物,民间非营利安排应当依照《民非准则》第十七条所规则的次序承认公允价值。

《民非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商场价格”,一般指获得财物当日捐献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献方所出售物资的出售价、政府指导价、闻名大型电商渠道同类或许相似产品价格等。

《民非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合理的计价办法”,包含由第三方安排进行评价等。

(三)关于民间非营利安排承受非现金财物捐献时产生的应归归于其本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安排承受捐献财物的有关凭证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依照获得财物当日的商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动摇较小时,也能够选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三、关于受托署理事务

(一)《民非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则的“受托署理事务”是指有清晰的转赠或许转交协议,或许尽管无协议但一起满意以下条件的事务:

1.民间非营利安排在获得财物的一起即产生了向详细获益人转赠或转交财物的现时责任,不会导致本身净财物的添加。

2.民间非营利安排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建议效果,协助委托人将财物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获益人,而且没有权利改动获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动财物的用处。

3.委托人已清晰指出了详细获益人个人的名字或获益单位的称号,包含从民间非营利安排供给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获益人。

(二)民间非营利安排从事受托署理事务时产生的应归归于其本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关于长时刻股权出资

(一)关于因承受股权捐献构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份额不一致的长时刻股权出资,民间非营利安排应当依据《民非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并结合经济事务本质判别是否对被出资单位具有操控、一起操控或严重影响联系。

(二)民间非营利安排因对外出资对被出资单位具有操控权的,应当依照《民非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则选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在管帐报表附注中发表出资净损益和被出资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效果等信息。

五、关于限制性净财物

(一)《民非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则的限制性净财物中所称的“约束”,是指由民间非营利安排之外的财物供给者或许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所设置的。该约束只要在比民间非营利安排的主旨、意图或规章等关于财物运用的要求更为详细清晰时,才干成为《民非准则》所称的“约束”。

(二)民间非营利安排应当依据《民非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区别以下约束免除的不同状况,承认将限制性净财物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的金额:

1.关于因财物供给者或许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要求在收到财物后的特定时期之内运用该项财物而构成的限制性净财物,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依照实践运用的相关财物金额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2.关于因财物供给者或许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要求在收到财物后的特定日期之后运用该项财物而构成的限制性净财物,应当在该特定日期全额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3.关于因财物供给者或许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设置用处约束而构成的限制性净财物,应当在运用时依照实践用于规则用处的相关财物金额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其间,对固定财物、无形财物仅设置用处约束的,应当自获得该财物开端,依照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的金额,分期将相关限制性净财物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在处置固定财物、无形财物时,应当将没有重分类的相关限制性净财物全额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4.假如财物供给者或许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安排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制性净财物用于特定用处,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依照实践用于规则用处的相关财物金额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其间,要求在收到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后的某个特定时期之内将该项财物用于特定用处的,应当在该规则时期内,对相关限制性净财物金额如期均匀分摊,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要求在收到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后的某个特定日期之后将该项财物用于特定用处的,应当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财物用于规则用处开端,在财物估计剩下运用年限内,对相关限制性净财物金额如期均匀分摊,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与限制性净财物相关的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应当依照《民非准则》规则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

5.关于财物供给者或许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吊销对限制性净财物所设置约束的,应当在吊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制性净财物。

(三)财物供给者或许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对曾经期间未设置约束的财物添加约束时,应当将相关非限制性净财物转为限制性净财物,借记“非限制性净财物”科目,贷记“限制性净财物”科目。

六、关于注册资金

(一)履行《民非准则》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安排建立时获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财物。注册资金的运用遭到时刻约束或用处约束的,在获得时直接计入限制性净财物;其运用没有遭到时刻约束和用处约束的,在获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制性净财物。

前款规则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事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安排改变挂号注册资金归于自愿采纳的挂号事项改变,并不引起财物和净财物的变化,无需进行管帐处理。

七、关于承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

依照《民非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则,民间非营利安排承受政府购买服务归于交流买卖,获得的相关收入应当记入“供给服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不应当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八、关于存款利息

民间非营利安排获得的存款利息,归于《民非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则的“为购建固定财物而产生的专门告贷”产生且在“答应本钱化的期间内”的,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本钱;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九、关于境外非政府安排代表安排的总部拨款收入

(一)履行《民非准则》的境外非政府安排代表安排(下同)应当增设“4701 总部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从其总部获得的拨款收入。

(二)境外非政府安排代表安排获得总部拨款收入时,依照获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产生额转入非限制性净财物,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制性净财物”科目。

假如存在限制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限制性收入”、“非限制收入”明细科目,在期末将“限制性收入”明细科目本期产生额转入限制性净财物。

(四)境外非政府安排代表安排应当在事务活动表收入部分“出资收益”项目与“其他收入”项目之间添加“总部拨款收入”项目。本项目应当依据“总部拨款收入”科意图本期产生额填列。

十、关于财物减值丢失

(一)依照《民非准则》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则,管帐报表附注应当发表“严重财物减值状况的阐明”。民间非营利安排应当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财物减值丢失”明细科目,核算因提取财物减值预备而承认的财物减值丢失。

(二)长时刻出资、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的财物减值丢失一经承认,在今后管帐期间不得转回。

十一、关于出资建立其他民间非营利安排

(一)民间非营利安排按规则出资建立其他民间非营利安排,不归于《民非准则》规则的长时刻股权出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建立与完本钱安排事务活动方针相关的民间非营利安排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事务活动本钱”科目;建立与完本钱安排事务活动方针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安排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其他费用”科目。

(二)本解说实施前民间非营利安排出资建立其他民间非营利安排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时刻股权出资的,应当自本解说实施之日,将原“长时刻股权出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安排的出资金额转入“非限制性净财物”科目(曾经年度出资)或“事务活动本钱”、“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

十二、关于关联方联系及其买卖的发表

民间非营利安排与关联方产生关联方买卖的,应当依照《民非准则》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则,在管帐报表附注中发表该关联方联系的性质、买卖类型及买卖要素。

(一)本解说所称的买卖要素,至少应当包含:

1.买卖的金额。

2.未结算项意图金额、条款和条件。

3.未结算应收项意图坏账预备金额。

4.定价方针。

(二)本解说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操控、一起操控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严重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操控、一起操控或严重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安排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安排的建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安排操控、一起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安排建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安排。

4.由该民间非营利安排的建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一起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安排的建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建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安排。

6.该民间非营利安排的要害管理人员及与其联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要害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利并担任方案、指挥和操控民间非营利安排活动的人员。与要害管理人员联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安排的买卖时或许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要害管理人员一般包含:民间非营利安排担任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安排担任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安排的要害管理人员或与其联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操控、一起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安排的要害管理人员或与其联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建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安排。

此外,以面向社会展开慈悲活动为主旨的民间非营利安排(包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安排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悲法》所规则的首要捐献人也构成关联方。

(三)本解说所称关联方买卖,是指关联方之间搬运资源、劳务或责任的行为,而不管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买卖的类型一般包含以下各项:

1.购买或出售产品及其他财物。

2.供给或承受劳务。

3.供给或承受捐献。

4.供给资金。

5.租借。

6.署理。

7.答应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安排或由民间非营利安排代表另一方进行债款结算。

9.要害管理人员薪酬。

十三、关于收效日期

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于 2023-12-11 0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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