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沪电股份股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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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

《深圳证券买卖所公司债券上市规矩》(2012年修订)现已中国证监会赞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

本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买卖所公司债券上市规矩》(深证上〔2009〕143号)一起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买卖所公司债券上市规矩(2012年修订)

深圳证券买卖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以下是内容全文:

深圳证券买卖所公司债券上市规矩

(2012年修订)

深证上〔2012〕156 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标准公司债券上市买卖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发表职责人的信息发表行为,维护债券商场秩序,促进债券商场的健康发展,

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制定本规矩。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上市买卖,适用本规矩。

本规矩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好在必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的上市买卖,参照本规矩实施。

可转化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买卖,不适用本规矩。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标明本所对该债券的出资价值和如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别或保证。

债券发行人运营与收益的改变,由发行人自行担任;由此改变引致的出资危险,由出资者自行担任。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买卖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本规矩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告诉、方法、

备忘录等相关规矩(以下简称“ 本所其他相关规矩” )审阅债券上市请求,组织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引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核准、赞同或许存案并揭露发行;

(二)发行人请求债券上市时仍契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践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组织评级,且债券信誉等级杰出;

(六)本所规矩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经过本所归纳协议买卖平台挂牌买卖的,应契合2.1 条规矩的条件。

2.3 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一起经过本所会集竞价体系和归纳协议买卖平台挂牌买卖的,除应契合2.1 条规矩的条件以

外,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须经信誉评级组织评级,且债券信誉评级到达AA级及以上;

(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财物负债率或加权均匀财物负债率(以调集方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

末的净财物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管帐年度完结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以调集方式发行的债券,一切发行人最近三个管帐

年度完结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

(四)本所规矩的其他条件。

2.4 本所可依据商场状况,对债券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债券上市请求

3.1 发行人请求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请求文件:

(一)债券上市请求书;

(二)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分核准、赞同或存案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请求债券上市的董事会抉择或有权抉择计划部分抉择;

(四)公司规章(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五)公司营业执照(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六)债券征集阐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

(七)上市引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局见附件2);

(九)债券承销协议;

(十)债券征集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指定挂号结算组织出具的挂号保管证明文件;

(十二)具有证券从业资历的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陈说,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令定见书;

(十四)债券资信评级陈说及信誉盯梢评级组织的阐明(如有);

(十五)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状况阐明(如有);

(十六)债券受保办理协议(如有);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矩(如有);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3.3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施上市引荐人准则,发行人请求债券在本所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本所认可的组织引荐,并出具上市引荐书

3.4 上市引荐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组织;

(二)最近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担任上市引荐作业的首要事务人员了解本所规章及相关事务规矩;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5 上市引荐人应当实施以下职责:

(一)承认债券发行人契合上市条件;

(二)保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了解相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本规矩及债券上

市协议所列明的职责与职责;

(三)帮忙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请求作业;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引荐书;

(五)保证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实在、精确、完好,契合规矩要求,文件所载的材料经过核实;

(六)帮忙发行人与本所组织债券上市事宜;

(七)上市引荐协议约好的其他职责;

(八)本所规矩上市引荐人应当实施的其他职责。

3.6 上市引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请求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保证对其

承当连带职责。

3.7 上市引荐人不得运用其在上市引荐过程中取得的内情信息进行内情买卖,为自己或别人牟取利益。

第四章 债券上市审阅

4.1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请求进行审阅,本所依据上 市委员会定见作出是否赞同上市的决议。

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请求的审阅作业程序适用《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委员会作业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矩的“ 特别程序” 。

4.2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请求至其债券上市买卖前,未经本所赞同不得私行发表与本次债券上市有关的信息。

4.3 债券上市请求经本所审阅赞同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详细格局见附件3),发行人和上市引荐组织应自收到上市告诉书之

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债券上市买卖。

4.4 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五个买卖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分指定的信息发表媒体上发表债券上市公告书,一起应将上市

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请求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大众查阅。

4.5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停止上市决议不服的,能够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请求复核。请求复核的详细程序和要求

参照实施《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或许《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矩》的相关规矩。

第五章 信息发表及其他职责

5.1 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应恪守以下信息发表基本原则: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发表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并就其保证

承当单个和连带的职责。

(二)发行人应当发表的信息包含定时陈说和暂时陈说。定时陈说包含年度陈说和中期陈说,其他陈说为暂时陈说。

(三)发行人的陈说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本所对定时陈说实施事前挂号、过后审阅,对暂时陈说实施事前审阅。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发表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应当保证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

告前不得泄漏和走漏其内容。

(五)发行人揭露发表的信息触及财政管帐、法令、财物评价、资信评级等事项应当由管帐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物评价、信誉评级

组织等专业性中介组织检查验证,并出具书面定见。

(六)本所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本规矩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矩对发行人发表的信息进行方式审阅,对其内

容的实在性不承当职责。

(七)发行人揭露发表的信息可在本所指定信息发表网站或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授权部分指定信息发表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发表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发行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方式替代信息发表职责。

(八)发行人有充沛理由以为发表有关信息会危害公司利益,且不发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商场价格严重改变的,经本所赞同,可暂缓或免予

发表该内容。

(九)发行人以为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不得发表的事项,应当向本所陈说,并陈说不宜发表的内容及理由,经本所赞同,可暂缓或免予

发表该内容。

(十)调集方式发行债券的信息发表及其他职责参照本章规矩实施。

5.2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管帐年度的前六个月完毕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陈说,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

门指定的信息发表媒体上予以公告。中期陈说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政管帐陈说和运营状况;

(二)触及和或许触及发行人的严重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改变状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组织等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管帐年度完毕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陈说,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

院授权部分指定的信息发表媒体上予以发布:

(一)发行人概略;

(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历的管帐师事务所审计的财政管帐陈说和运营状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简介;

(四)已发行债券状况;

(五)触及和或许触及发行人的严重诉讼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4 债券上市期间,债券信誉评级呈现改变或产生以下或许导致债券信誉评级呈现改变的事情或商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临

时陈说,并予以公告:

(一)发行人产生严重亏本或许严重损失;

(二)产生严重债款和未能清偿到期严重债款的违约状况;

(三)发行人作出减资、兼并、分立、分拆、闭幕、请求破产及其他触及发行人主体改变的决议;

(四)债券担保人主体产生改变或担保人运营、财政状况产生严重改变的状况(如属担保发行);

(五)发行人触及或或许触及严重诉讼;

(六)国家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规矩和中国证监会、本所以为有必要陈说的其他事项。

5.5 在本所会集竞价体系和归纳协议买卖平台一起挂牌债券的发行人应延聘债券信誉评级组织,于每年6 月30 日前完结上一年度的债券信

用盯梢评级陈说并对外公告。

5.6 债券付息两个买卖日前,发行人应发布付息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付息有关事宜。

5.7 债券到期五个买卖日前,发行人应按规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康复上市、停止上市

6.1 公共媒体中呈现发行人没有发表的信息,或许导致以下景象之一的,发行人应向本所请求停牌,直至按规矩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复牌

(一)信誉评级产生严重改变;

(二)对还本付息产生严重影响;

(三)对债券及其衍生种类买卖价格产生严重影响。

6.2 发行人呈现不能准时付息等景象的,本所可依据商场需要对债券及其衍生种类采纳暂时停牌等方法,相关景象消除后予以复牌。

6.3 债券上市买卖后,发行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本所对债券停牌,并在十五个买卖日内决议是否暂停其上市买卖:

(一)发行人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状况产生严重改变不契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债券征集的资金不依照核准或许赞同的用处运用或未按规矩程序改变资金用处;

(四)未依照债券征集方法实施职责;

(五)发行人最近二年接连亏本。

6.4 债券暂停上市后,6.3 条所列景象消除的,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康复上市的请求,本地点收到请求后十五个买卖日内决议是否康复该

债券上市买卖。

6.5 债券呈现下列状况之一的,本所停止其上市买卖:

(一)发行人有6.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景象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许有6.3 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

列景象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发行人闭幕或许被宣告破产的;

(三)债券到期的。

归于第(一)、(二)项所列景象之一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阅,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阅定见作出是否停止该债券上市的决议

归于第(三)项景象的,本所于债券到期前5 个买卖日停止其上市买卖。

第七章 监管方法和违规处置

7.1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上市引荐人违反本规矩及本所其他相关规矩的,本所视情节轻重,

对其采纳以下自律监管方法:

(一)要求作出解说和阐明;

(二)要求上市引荐人或许要求延聘中介组织核对并发表定见;

(三)书面警示(宣布各种告诉和信件);

(四)约见说话;

(五)要求参与训练或考试;

(六)要求或许主张替换有关人选;

(七)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八)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其他监管方法。

7.2 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上市引荐人违反本规矩及本所其他相关规矩的,本所视情节轻重,

对其采纳以下纪律处置方法:

(一)通报批评;

(二)揭露斥责;

(三)其他纪律处置方法。

7.3 本所纪律处置委员会对7.2 条规矩的纪律处置事项进行审阅,作出独立的专业判别并构成审阅定见。

本所依据纪律处置委员会的审阅定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置的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规矩经本所理事会审议经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赞同后收效,修改时亦同。

8.2 本规矩由本所担任解说。

8.3 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9 年11 月2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买卖所公司债券上市规矩》(深证上〔2009〕143 号)一起废止。

发布于 2023-10-09 04: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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