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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234---合同诈骗罪事例,二审法院保持原判,只对违法金额进行了改判】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及其辩解人辩解提出:本案确定上诉人陈东纬犯合同诈骗罪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详细理由如下:

1、本案未对广州财富大厦涉案公司及其库房等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取证且遗失重要证人跟单员“啊慧”、仓管员“小某1”等公司工作人员以及“AYB公司”和“ASSYRIAGOLDPLUS”等向陈某某收购产品的外国公司,致使本案核心问题无法查清;

2、上诉人陈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和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客观行为。

关于上诉人上诉及其辩解人辩解提出的定见,依据查明的现实,结合在案依据及法律规则,现归纳分析如下:

1、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契合合同诈骗罪的定见。

上诉人陈某某在运营“广州创汇鞋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向本案盛鹏鞋厂等24家供货商收购鞋材,先以付小额定金的办法诈骗被害人持续交货,在被害人催款时其没有采用活跃的补救措施,而是回老家并将手机关机,亦不自动与被害人联络,导致被害人无法找其付出货款,其行为已归于逃匿,片面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上诉人在实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后逃匿,其行为现已契合我国刑法规则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关于上诉人关于其没有逃匿,本案归于一般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解人的相关辩解定见,均不予采用。

2、关于涉案数额的问题。

上诉人陈某某的违法数额经二审核算更正为14309058元,其中南雅鞋厂的鞋子出货数量更正为30840对,故其金额更正为372812元;翔森鞋厂原审未扣减168622元的材料款,本院予以扣减,故金额更正为738818;金冠达、富源欣、丰冠经核算鞋子对数和单价更正别离更正为441214元、730260元、478032元;综上,对原审确定的过错金额,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且在收取货品后逃匿,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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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定确定的首要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但确定的违法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予以改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榜首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保持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刑初286号刑事判定书中榜首判项、第三判项。

二、吊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刑初286号刑事判定书第二项。

三、责令上诉人陈某某退赔相应被害人(详见附后清单)。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发布于 2023-07-25 0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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