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违法领罚单华商盛世基金 业务员套取代理手续费

4月22日,我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我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显现,经查,天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3月,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事务员黄珩将其担任出售的稳妥事务虚挂为个人署理人事务,套取署理手续费6.39万元,触及保单97笔,触及保费33.07万元。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事务员黄珩对上述违法行为承当直接职责。

综上,重庆监管局决议作出如下处分:上述虚拟稳妥中介事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六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议对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议对黄珩正告并罚款1万元。

天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成的股份制商业稳妥公司和国内第四家财产稳妥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公司具有33家分公司(含航运稳妥中心)、263家地市级中支公司及944家支公司级经营网点,运营区域覆盖了除港澳台、西藏、青海、宁夏及内蒙古以外的全国首要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稳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稳妥事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

(三)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

(四)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稳妥费回扣或许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实行稳妥合同约好的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

(六)成心假造未曾产生的稳妥事端、虚拟稳妥合同或许成心夸张现已产生的稳妥事端的丢失程度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或许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移用、截留、侵吞稳妥费;

(八)托付未获得合法资历的组织从事稳妥出售活动;

(九)使用展开稳妥事务为其他组织或许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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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稳妥署理人、稳妥经纪人或许稳妥评价组织,从事以虚拟稳妥中介事务或许假造退保等方法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伪造、分布虚伪现实等方法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诺言,或许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打乱稳妥市场秩序;

(十二)走漏在事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稳妥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规则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六十一条规则:稳妥公司有本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约束其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七十一条规则: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除别离按照本法榜首百六十条至榜首百七十条的规则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任职资历。

以下为原文:

我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

经营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路35号(盐业综合楼)第3层

首要担任人:周耀

当事人:黄珩

身份证号:50010219940907****

职务: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事务员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乌杨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的有关规则,重庆银保监局对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3月,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事务员黄珩将其担任出售的稳妥事务虚挂为个人署理人事务,套取署理手续费6.39万元,触及保单97笔,触及保费33.07万元。

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事务员黄珩对上述违法行为承当直接职责。

上述现实,有相关状况阐明、查询笔录、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议作出如下处分:

上述虚拟稳妥中介事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六十一条,我局决议对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榜首百七十一条,我局决议对黄珩正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银行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2020年4月14日

发布于 2023-06-19 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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