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85」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撑住宅租借商场开展,现将有关税收方针公告如下:

一、住宅租借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租借住宅获得的悉数租借收入,能够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核算交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住宅租借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租借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核算交纳增值税。

住宅租借企业向个人租借住宅适用上述简易计税办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宅租借企业租借住宅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使用非寓居存量土地和非寓居存量房子(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租借用于寓居的房子)建造的保证性租借住宅,获得保证性租借住宅项目确认书后,对比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则的税收方针,详细为:住宅租借企业向个人租借上述保证性租借住宅,对比适用第一条规则的增值税方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宅租借企业租借上述保证性租借住宅,对比适用第二条规则的房产税方针。

保证性租借住宅项目确认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分联合检查建造计划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宅租借企业,是指按规则向住宅城乡建造部分进行开业陈述或许存案的从事住宅租借运营事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宅租借企业的规范为:企业在开业陈述或许存案城市内持有或许运营租借住宅1000套(间)及以上或许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宅城乡建造部分会同同级财务、税务部分,可根据租借商场开展状况,对本区域悉数或许部分城市在50%的起伏内下调规范。

五、各地住宅城乡建造、税务部分应加强信息同享。市、县住宅城乡建造部分应将本区域住宅租借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宅租借企业名单以及保证性租借住宅项目确认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分,并将住宅租借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宅租借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并动态更新,同享信息详细内容和同享完成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宅城乡建造部分会同税务部分共同研究确认。

六、纳税人享用本公告规则的优惠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子租借合同、保证性租借住宅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材料留存备检。

「600585」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履行。《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则一起废止。

发布于 2023-04-16 08: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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