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002072)公告股东减持850万股竟是300256左手倒右手的大忽悠

中国经济北京6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近来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2019〕50号)显现,中国证监会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和第五季实业控股股东吴联模信息发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第五季实业及吴联模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15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凯瑞德(002072)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002072)”,002072.SZ)控股股东第五季实业作为信息发表义务人,发表《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称经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占凯瑞德(002072)总股本的4.83%。

经查,受让第五季实业减持的上述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的账户为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恣景公司”)账户。恣景公司账户乃是第五季实业控股股东吴联模其时操控运用的股票账户。第五季实业减持的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其时仍由第五季实业共同行动听吴联模持有。第五季实业在本身与共同行动听持有凯瑞德(002072)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在《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中发表已减持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相关内容存在虚伪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则,中国证监会决议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吴联模给予正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按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所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按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或许报送的陈说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以下为处分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决议书(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

〔2019〕50号

当事人: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居处: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吴联模,男,1972年2月出世,时为第五季实业控股股东,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会对第五季实业和吴联模信息发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15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凯瑞德(002072)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002072))控股股东第五季实业作为信息发表义务人,发表《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称经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占凯瑞德(002072)总股本的4.83%。

经查,受让第五季实业减持的上述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的账户为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恣景公司)账户。恣景公司账户乃是第五季实业控股股东吴联模其时操控运用的股票账户。第五季实业减持的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其时仍由第五季实业共同行动听吴联模持有。第五季实业在本身与共同行动听持有凯瑞德(002072)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在《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中发表已减持850万股凯瑞德(002072)股票,相关内容存在虚伪记载。

以上现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材料、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告贷合同、任职文件、状况阐明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瑞德(002072)公告股东减持850万股竟是300256左手倒右手的大忽悠

第五季实业作为信息发表义务人,在《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中虚伪记载减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信息发表义务人应当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地发表信息,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规则,构成《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的违法行为。

吴联模作为第五季实业控股股东,在明知本身持有凯瑞德(002072)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未向第五季实业、凯瑞德(002072)奉告自己经过恣景公司账户持有凯瑞德(002072)股票的现实。吴联模的行为直接导致第五季实业所发表的信息存在虚伪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则,我会决议:

一、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联模给予正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3日 

股票上市公司要闻

发布于 2023-03-15 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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